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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厦蓉高速(七星关段) “2020·10·10”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来源: 2021年04月27日

  2020年10月10日9时,毕节市七星关区境内厦蓉高速发生一起死亡7人、伤6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损失。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按照相关规定,因事故车辆贵F**547大型普通客车属营运性质客车,毕节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交管、交通公路等部门配合成立政府联合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泸州市人民政府派员参与,经调查发现,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应当引起各方重视,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10日,四川省兴文县太平镇驾驶人江某驾驶川E**45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往云南省昆明市方向行驶,9时许,车驶入毕节市七星关区辖区内厦蓉高速1685KM+500米(下行线)处时,追尾碰撞康某怀驾驶的贵F**547号大型普通客车,引起两车起火燃烧,造成川E**457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驾驶人江宏和6名乘车人(共计7人死亡),6名乘车人受伤,两车烧毁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川E**457号车驾驶人江某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超员行驶、与前车未确保安全车距以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履行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打击非法营运上路检查计划,工作安排不周密,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缺乏计划性、有序性、针对性;未组织排查辖区内非法营运车辆、线路、区域等基础信息,也未提供非法营运车辆的基础信息给公安部门进行布控检查;执法处罚不严,对部分跨省的非法营运车辆使用处罚标准较低的法规进行处罚。

  泸州市纳溪区交通运输局对运政四大队在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中存在的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不力、处罚不严、排查工作不细、联动不到位等问题督促、协调、指导不到位。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未认真履行路检路查职责,对可疑车辆排查不全面,路检路查时段安排有疏漏、覆盖面存在盲点,对超员、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车辆打击不力,未主动向运政部门移交路检路查中发现的涉嫌非法营运车辆。

  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未认真履行路检路查职责,对重点车辆排查不全面,路检路查时段安排有疏漏、覆盖面存在盲点;在打击非法营运联动履职方面积极性不够,未主动过问、主动作为。

  泸州市纳溪区政府未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打击非法营运的沟通协作,部门间协同、长效作战机制未实质性建立,工作未形成合力。

  涉及相关部门调查情况

  该事故涉及客运车辆,应急部门明确为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相关要求,经毕节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商议明确由毕节市应急管理局成立“10·10”案件调查组开展责任调查,泸州市人民政府派人参与,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泸州市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经移送毕节市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警示提醒

  强化联合执法。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营运的工作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定期、不定期的联合出勤方式开展整治,杜绝单打独斗,真正形成打击非法营运的工作合力。通过技术手段、重点盯防、信息共享等措施将有非法营运嫌疑的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加强工作调研。对纳溪区负有直接管辖权的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管)等部门要围绕群众出行多样化需求进行深入调研,着重查找交通运输监管、服务供给的短板和弱项,摸清问题根源,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同时,引导客运企业推出更加安全高效、舒适便捷客运产品,满足群众出行需求,进一步压缩非法营运空间。

  加强宣传力度。毕节市、泸州市各级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营运整治案例的曝光力度,广泛深入宣传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以及非法营运的违法性、危害性,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册、警示告知牌或标语等方式在旅客集散地、重要路段、高速公路出入口处等大力进行宣传,营造打击非法营运的良好氛围,提高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和广大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



编辑 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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