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生活网 > 时政要闻>今日要闻 > 正文

贵州法院:严厉打击拒执行为 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 贵州法治报 2023年07月05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贵州省各级法院始终保持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维护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转移财产拒绝执行

执行法官追回赔偿款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执联动,依法追回被转移的赔偿款,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回击被执行人及其亲属规避执行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据了解,吴甲与鲁乙系同组村民。2009年4月28日,鲁乙因打伤吴甲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鲁乙刑满后五年内赔偿吴甲经济损失4万元。鲁乙刑满释放后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吴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鲁乙刑满后曾因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获得赔偿款30余万元,并将其中的20万元转至其表兄鲁丙账户,鲁丙则声称该款已由鲁乙陆续取回,经向吴甲反馈执行情况后,吴甲遂向法院起诉鲁乙和鲁丙,要求确认该款为鲁乙所有并将该款用于清偿前述鲁乙欠款债务。诉讼过程中,鲁乙因病去世,鲁丙仍坚称该款已由鲁乙陆续取回并收罗出示系列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鲁乙转至鲁丙银行账户的20万元属鲁乙所有,对于鲁丙辩解其已将保管的钱款通过现金或抵扣借款方式退还鲁乙以及鲁丙所收罗出示的系列证据,法院逐一评析并最终否定鲁丙的辩解主张,认为在鲁乙尚有给付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情况下,鲁丙无正当理由隐瞒保管鲁乙钱款,应当在保管钱款范围内对鲁乙欠吴甲执行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确认鲁乙转至鲁丙银行账户的20万元属鲁乙所有,鲁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鲁乙欠吴甲赔偿款4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经案件承办法官督促,鲁丙已按判决履行全部义务。至此,一起陈年旧案最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触犯刑法。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支付义务,配合法院依法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恶意欠薪 撕毁法院送达回证

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15日


  近日,毕节市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执行人何某当场故意撕毁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且故意隐瞒财产情况,并明确表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2022年5月至8月,某汽修厂老板何某未能发放杨某某等三人4个月的工资,共计60000余元,期间双方当事人通过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何某签订协议并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未按协议继续履行,故双方产生纠纷。同年11月24日,经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约定何某于2023年3月28日之前结清杨某某等3人的工资,约定期限届满后,何某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3年6月16日,被执行人何某经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接收材料,于2023年6月16日接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并签署送达回证,后被执行人何某故意撕毁送达回证,并拒不报告财产,同时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所作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于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何某司法拘留15日予以惩戒。


  期间,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告知何某若不服本决定,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何某当庭口头向执行干警提出复议申请,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材料,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6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何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因被执行人何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于6月26日依法查封何某名下登记的商品住房一套并拟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法官提醒:守法光荣,失信可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对妨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找“黄牛”购机票规避限高令

被执行人被罚款


  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出首份惩戒违反限制消费令罚单,对一名被“限高”后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乘坐航班出行的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000元。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某煤矿、兴义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方某某、汤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某某等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前,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及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然而,汤某某心存侥幸,通过“黄牛”在网上订购机票,于2023年3月18日从贵州贵阳乘坐飞机飞往广东惠州;2023年3月22日,汤某某再次乘坐飞机从广东惠州返回贵州兴义。


  汤某某乘坐飞机的行为,已违反限制消费令,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汤某某。经执行法官约谈,汤某某表示认识到错误并且保证不会再犯。根据汤某某行为性质和认错态度,6月14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对汤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汤某某对处罚无异议,当庭缴纳了罚款,并提交悔过书。


  此外,黔西南中级人民法院违反限高令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强,经依法传唤到庭,询问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因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该院对二人进行约谈、训诫,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强向该院提交悔过书。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cf6df9038ea3059672277837eaf59d83_img_579_544_458_276.png

张某武被送至拘留所


违反“限高令”乘飞机

法院:依法拘留10日


  近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张某武司法拘留10日,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权威。


  据悉,申请执行人辛某波与被执行人张某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武应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辛某波保证金20万元并负担相关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向织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对张某武依法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近日,法院收到信息反馈,张某武违反规定从贵阳乘坐飞机到青岛,知悉这一情况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武司法拘留10日。



编辑 常玥玥
执行;人民法院;何某;法院;法律文书;义务;履行;中级人民法院;高消费;黔西南州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