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生活网 > 文化理论>理论 > 正文

《贵州法治报·理论》| 法治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 贵州法治报 2024年04月22日

  编者按


  近日,由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贵州省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会、贵州省法学会大数据法治研究会、河北省地方法治建设研究会、贵州法治蓝皮书课题组主办的“法治智库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地方实践研讨会”在贵阳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警察学院法律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政办公室、科研处、智库处、法律研究所等机构的40余名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参与研讨。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法治智库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地方实践,聚焦法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智库服务地方发展等议题展开研讨。参会学者结合研讨会专家学者发言形成系列理论文章,旨在凝聚智慧、关注实践、助力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地方实践贡献法学研究力量。


分割图片-网站2.jpg


法治服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历史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站在新时代的门口,如何面对人类赖以生存却又急剧恶化的生态环境,成为新时代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战略性、创造性地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关键和重要阐释。贵州省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不仅为贵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全国乃至全球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仅是对传统发展观念的深刻转变,也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高度概括。这一理念强调了生态环境的价值,指出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并非对立矛盾,而是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它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不仅可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还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并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贵州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的生动实践


  贵州省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是我国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来抓,通过法治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立法方面创新先试。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上具有标志性意义。《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涵盖了生态保护、资源利用、污染治理等多个方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司法方面能动先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作为全国首家环保法庭于2007年11月设立,开启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的步伐。全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清除污染、修复土壤、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林业碳汇等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将惩罚与修复相统一贯穿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全省检察机关还积极推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格局。


  ——执法方面严格优化。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环保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此外,在优化执法环境方面做足功夫,建立公开透明执法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环保执法的公信力,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环保执法的合力,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法治智库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


  以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为代表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具有“思想库、智囊团”的职能作用。作为地方高端智库,省社科院承担着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重要职责。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贵州省情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省社科院提出了一系列符合贵州省情特色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建议和方案;积极参与地方生态立法,在立法调研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为立法建言献策;编辑出版《贵州大生态战略发展报告》蓝皮书,扩大对外宣传影响力。省社科院的这些研究成果不仅为贵州省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推动绿色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省社科院将继续发挥其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加强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为党委政府提供更加科学、精准的决策建议。同时,省社科院还将加强与其他研究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


  法治服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启示


  贵州省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加大了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此外还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调动各方面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这些实践和成就深刻地启示我们,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法律执行,才能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同时,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依据,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政策,以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总之,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的大背景下,贵州省通过法治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取得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显著成效。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智库的建立和运行,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展现了地方智库在服务地方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未来,贵州省将继续深化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全国乃至全球的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多贵州智慧和贵州方案。


  (执笔人: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 张可)


分割图片-网站2.jpg


法治服务贵州矿产资源高效能利用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国计民生。以《矿产资源法》为代表的矿产资源领域法律法规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应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高质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推动贵州省矿业绿色、集群、安全发展,积极推动“富矿精开”战略的实施。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地方性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有时效性有针对性的立法调研,深入查找贵州省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和法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省内矿产资源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的立改废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深入开展立法修订与完善研究论证,以高质量立法反映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成果,以高质量立法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高效能利用。


  加强能源前沿科技成果运用,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推动贵州省能矿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我省矿产资源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将高质量发展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全过程各链条,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节约、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施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全力推进“富矿精开”。通过对智能化煤矿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解读,把握智能化矿井建设规律与发展趋势,进行智能精准开采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推行智能快速掘进装备与工艺,煤矿开采光纤智能感知与安全决策等关键技术。认真抓好能源领域降物流成本工作,推动“公转铁”、多式联运,进一步降低能源运输成本。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积极融入全国能源统一大市场各项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培优扶强、纾困解难,法治护航,营造能矿行业发展良好营商环境。要抓好“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涉及能源领域各项工作落实。尹建兵以新能源地方立法为例,阐释法治对营商环境优化的支撑作用。


  提高安全生产和矿业法治宣传力度,深入开展瓦斯防治攻坚,研究部署开展顶板、机电运输等专项攻坚和专项整治,要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聚焦关键开展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和矿产从业人员对矿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开采行为。通过开展“九大行动”,着力消减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口前移到管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着力消除由于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落地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


  傅智文指出,矿产资源开采、遴选及精细深加工,必须强化生态保护意识,坚持绿色发展道路,守好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通过绿色勘查、绿色开发、生态修复保障矿产开发与自然和谐共生,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碳排放无法避免,但是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不仅是减碳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矿产资源安全的关键举措,是从环境与资源两个层面助力“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综合运用安全、质量、环保、能耗、技术、资源规模等政策措施进行监管,制定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通过提高环保标准、市场准入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强化监管。依法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减少矿山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快构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矿山全生命周期环境生态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牢牢守住生态安全底线,以法治支撑服务全省矿产资源绿色低碳发展。


  加快建立完善矿产落后产能退出长效机制,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经营的“僵尸企业”,以及没有自我发展能力且难以正常退出的,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组织力量专门研究,出台相应政策,搞好顶层设计,更加注重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渠道,依法依规处置好矿产企业涉及的资产债务问题;尽快研究制定矿产股东退出专项政策,制定矿产资产与债务处置办法,促进不良资产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厘清股份制矿产股东责任义务,债权处理原则,完善债务分割的具体办法,健全完善补偿机制,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引导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资源枯竭,以及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的矿产企业有序退出。把安全、高产、高效和综合利用好的矿产企业留下来,确保矿产能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执笔人: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 王向南)


分割图片-网站2.jpg


法治服务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等,保障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生态安全问题已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要重视法治对生态安全的保障作用。喻玉认为,法治护航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刘淑娟指出,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贵州省自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以来,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创新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严格司法执法,加强生态保护普法宣传,构建起贵州生态法治保护体系。全省已有21个地方分别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全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命名;34个地方分别获得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贵州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命名。


  建立健全生态安全政策法规体系。目前,贵州省已建立起覆盖水生态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生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如《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1修正)》《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修正)》《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修正)》《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2017修正)》等;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如制定《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此外,还有大量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工作文件及行政许可批复等充实着生态安全政策法规体系。秦治遥提出,可以参照赤水河流域共同立法实践,积极探索乌江、沅江、都柳江等跨省流域共同立法实践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胡长兵指出,区域协同立法将会为贵州的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大的效能。


  强化生态安全司法保障。从2007年率先在全国建立两级环保法庭至今,贵州全省已建立生态环保法庭近40家,为全省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贵州省高院领导下,各级法院不断创新审判模式,升级审判格局,提升审判质量。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不断创造生态环保法治保障贵州模式。雷山县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审结的贵州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认购“碳汇”案,创建了“林业碳汇+司法”模式,在各环保法庭推广应用,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全国首家茶产业环境保护法庭,全国首份传统村落司法保护令均出自贵州法院;与重庆、四川、云南建立起“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协作机制”,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解决生态资源跨地域保护难题。全省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率先在全国创新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项行动。如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栽麻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职责一案为全国首例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田夫论述了法检公三机关关系,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主动介入生态保护司法程序,应注重法检联动,维护生态安全。李海棠提出健全磋商机制、行政机制、司法机制等完善建议。


  加强生态安全行政执法。杨海涛指出,通过建立健全的环境执法机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一是加强行政执法部门联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动执法已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比较常见的模式是会同检察、公安、交通、渔业、农业农村、水务、林业、住建等部门分别就各领域出现的生态环保、生态安全问题展开执法活动。部门联动执法聚合多方力量,发挥多措并举的优势,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二是加强行政执法跨区域协作。生态资源的跨区域特征与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对区域协同协作提出更高要求。云贵川三省在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方面,分别制定了本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均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创建了从“分河而治”迈向“共同治理”的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乌江流域、长江上游流域也在跨区域审判、执法等方面建立了协作机制。2023年新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这一规定为生态领域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工作的细化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指引,有利于区域协作工作的进一步优化。


  加强生态安全普法宣传。生态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案例时有发生。2024年2月10日至21日,贵州发生森林火情221起。根据贵州公安机关通报的典型失火案分析,犯罪嫌疑人均因祭祀、抽烟、焚烧秸秆杂草等民事行为引发;2023年暑期,黎平肇兴侗寨景区、黔东南西江千户苗寨景区均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上述火灾给大气环境、森林植被、民族村寨建筑等生态环境、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同时给人们敲响了生态安全的警钟。类似破坏情况同样也发生在古树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等其它生态领域。胡月军指出,贵州需要健全森林防灭火工作体系。李南枢也认为,要建设安全信用体系,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落实安全管理领域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地方政府部门可通过针对性地加强生态安全保护的普法宣传教育、法治文化建设、典型案例通报等方式,培养和加强地方居民对生态安全的认知和理解,树立生态安全意识。


  (执笔人: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 孟庆艳)

张可 王向南 孟庆艳
编辑 杨阳
贵州省;生态文明;法治;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生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