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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牟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2年04月13日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享有人格权。有些人格权不仅具有精神利益,还具有经济利益,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名称)或肖像,更不得通过非法使用他人人格权来牟利。


  就自然人的肖像权而言,但凡通过一定载体展现他人外部形象,并使之具有可识别性,均构成对他人肖像的使用,均须征得他人同意或符合特定公益目的。“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中,被告虽然对原告的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但加工处理后的肖像剪影是对原告照片的精准画像,具有明显可识别性,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滥用,是对他人人格权的强制商业化。


  就企业的名称权而言,因企业名称是企业核心商业要素之一,企业名称权作为人格权也具有经济利益。在“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中,网络用户故意利用知名企业名称进行商业引流牟利,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偿提供搜索广告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必要注意,成立过失型帮助侵权,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害具有经济利益的人格权,其损害赔偿具有特殊性,可按照被侵权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法院酌定数额来赔偿。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协同作用,构建起周密体系,共同捍卫人格权,并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名怡
编辑 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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