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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治报·法院周刊》 | 依法冻结股权后,执行法官缘何“留情”?

来源: 贵州法治报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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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到广西玉林走访申请执行人


  案情回顾


  广西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执行人)与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遵义仲裁委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0)遵仲裁字第1022号裁决书,裁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向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4872635.31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费用。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除查封被执行人持有案外人传奇文化(贵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遵义中院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4月,被执行人向遵义中院提出,因经营的景区项目需要通过融资才能继续建设,由于股权被查封,审批无法通过,请求解除对股权的查封,并向法院承诺在融资款到账后优先用于偿还本案债务。遵义中院了解到,被执行人系投资经营遵义海龙屯景区项目的企业,遵义市海龙屯土司遗址系贵州首个世界文化遗产,党委政府对该项目的顺利推进高度重视,如果能够顺利融资将有利于当地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因受疫情影响,游客少,收入锐减,部分项目建设推迟,也导致本案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而引发诉讼。


  若能解封股权并顺利融资,既能让本案顺利执结,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也能让被执行人继续推进项目建设,真正为企业减负纾困。同时本案能否高效处理也关系遵义市旅游产业的发展、传统文化保护、地方经济发展。


  于是,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但申请执行人担心股权解封后不能顺利融资,案款不能执行到位,且存在股权被转移的风险,未明确表示同意。


  为此,执行法官一方面继续组织双方协商,另一方面到金融机构核实融资的真实性,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避免融资款被挪用,实现对融资款的闭环管理,同时与股权登记机构对接,确保股权解封后不被转移登记、设置抵押等处分行为。


  在遵义中院采取相应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解除股权的查封,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从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到终结执行,再到重启执行,最终达成执行和解,该案的执行一波三折,面对申请执行人的担忧,遵义中院如何打消疑虑?如何助力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获得企业自身发展?近日,记者采访了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吴月。


  记者:该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股权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有何保障?


  法官:本案在查封被执行人持有案外人股权后,控制了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权益,一是避免被执行人将股权转移逃避执行;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又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处置股权,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


  记者:遵义中院如何看待被执行人解封股权的请求?


  法官:解封股权涉及到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被执行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们了解到被执行人解封股权是为了融资的目的后,高度重视,及时与被执行人沟通,希望能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目的。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同时到银行核实用股权融资的真实性后,对股权融资渠道进行监督跟踪,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的法律手续,确保股权解封后获得的融资款能够用于偿还本案的债务,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不因股权的解封而受损。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外地,我们赶到广西玉林进行了沟通协商,最终打消了申请执行人的顾虑,并促成和解。


  记者:在本案的执行工作中,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企业发展提供了哪些帮助?


  法官:本案执行中,执行干警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能动司法,通过灵活运用执行措施,通过协商座谈、电话沟通、微信等多渠道的沟通方式,主动到银行核实相关情况、办理解封股权,帮助完善担保手续,最终做通了被执行人的工作;通过解除对被执行人股权的查封,争取让被执行人顺利融资,让被执行人“活”起来,提高其偿债能力,减轻了被执行人负担,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记者:今年以来,遵义中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中,提供了哪些司法服务?


  法官:今年以来,遵义中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发力,在执行案件中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措施。


  第一、坚持能动司法,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始终做到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在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始终做到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对民营企业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遵义中院积极作为,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尽力促成双方和解,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对符合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失信名单条件的,及时采取解除和屏蔽措施。


  第二、开展执行专项活动,不断提升民营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在民营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遵义中院认真落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3年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的30项具体举措》和“贵在执行”专项活动、遵义中院“遵法雷霆”专项活动,开展涉特殊主体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的专项执行行动,案件执行中始终做到有财产必执行,找财产促执行,不断提升民营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在拖欠民营企业案款的执行案件中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在保护民营企业方面持续发力。目前正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执行行动”,全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


  第三、以信息化助推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案款及时发放。遵义中院自行研发了执行标准化管理系统,制定《标化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规范》。通过监督提醒、预警防控、风险阻却、信息反馈等功能,对执行案件全流程、全环节监管,实现了对执行案款到账后的跟踪管理。为确保执行案款及时发放,制定了《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启用执行案款收款账户确认书的规定(试行)》,确保执行案款到账后15日内及时发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简化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提高执行案款发放效率。


  下一步,遵义中院将持续在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中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始终做到能动司法、智慧办案、依法执行,认真践行“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内在要求,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龙立琼
编辑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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