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生活网 > 审判律讼 > 正文

钟山区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 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来源: 法制生活报 2023年06月20日

  法院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或企业执行失信惩戒,是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一种手段,对积极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修复信用”则是降低执行措施对其负面影响的一种新方式。5月30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这份《信用修复证明书》,是通过帮助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融资信贷等方面卸下信用惩戒包袱,轻装上阵,恢复生产经营活力,并以此鼓励更多企业依法诚实守信经营。


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法院采取失信惩戒


  【案情回放】2018年5月1日,湖北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保证人)与某银行(甲方,贷款人)签订《个人汽车销售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担保额度,乙方愿作为本担保额度项下任一借款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担保。


  2020年5月26日,刘某因购买牵引车和自卸半挂车作为乙方(借款人),与某银行贵阳分行作为甲方(贷款人)、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某银行贷款用于购车。


  案涉的2台车辆,都登记在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于2020年6月4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银行贵阳分行。2020年6月10日,某银行向刘某发放贷款共计34万元,刘某购买到所需的两台车。


  后因刘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某银行于2020年11月30日扣划了湖北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327846.27元(含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2021年9月1日,湖北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贵州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约定:截至2021年10月1日,债务人刘某拖欠甲方代偿款共计327846.2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代偿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尚未归还;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原告贵州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向刘某、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告知债权转让及有权向二被告行使追偿权的事宜,载明湖北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保证人身份代偿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共计327846.27元,现将债权转让给贵州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27846.27元及利息;被告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在2台车辆抵押担保外的债权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474元。


  被告刘某、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因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5月9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此后,被执行人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履行义务,据此法院依法解除了其信用惩戒措施。为避免执行措施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该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复申请。


  法官表示,失信惩戒只是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对积极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修复信用”,则是降低执行措施对其负面影响的一种新方式。


  在营造“一人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震慑氛围下,法院深植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信用保护、信用修复和正向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信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推动诚信体系规范化建设,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b212cb433bb313953f561465fb4d2c05_img_530_405_343_228.png

执行法官刘春雷(中)在督促商贸公司履行义务


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企业融资信贷获银行批准


  6月16日,记者就该案中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钟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春雷。


  记者:钟山区人民法院在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书》之前,对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哪些信用惩戒措施?信用惩戒措施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


  法官:判决生效后,刘某及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钟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他们须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4月28日,钟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该院最新失信人员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5月9日,该院向刘某及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他们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信用惩戒措施会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多。比如,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政府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该企业在金融融资、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招投标、参与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一定限制;企业信誉也会受损,被列入失信名单,对企业的信誉将会是致命的打击;还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被列入失信企业的信息一旦公布,企业的经营将举步维艰;也会造成企业贷款无门,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会因此不受理该企业的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记者: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如何履行义务?


  法官:我们对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限制消费令所规定的行为。


  期间,该公司遭遇贷款难等问题。在法律威严之下,他们积极配合履行义务,主动与贵州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对涉案的两台车所拍卖价款,扣除拍服费、执行费等费用后,将拍卖剩余的款项划转给贵州某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及时将本案予以终结执行。


  记者:法院当时在解除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上,有哪些依据?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证明材料”。


  5月29日,被执行人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情况说明等材料。


  该院经审核认定被执行人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于5月30日撤销其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对其进行信用修复,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该再因本案对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予以信用惩戒。


  记者: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后,对该企业经营活动带来哪些好处?


  法官:在法院《信用修复证明书》发出后,六盘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已恢复其正常经营活动,能参与到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前的各项采购、招投标、市场准入等各项活动中。目前该公司融资信贷已获得银行通过,近期内就能获得银行的贷款帮助,企业将进入正常运转经营。此外,解除信用惩戒后,公司的其他业务均已正常开展。


龙立琼 张斌
编辑 常玥玥
信用;商贸有限公司;六盘水;商用车;修复;惩戒措施;人民法院;执行;钟山区;义务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