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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遵义市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 法制生活报 2023年06月13日

  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资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3日,侬某某驾车搭载李某某来到进化镇街上,李某某购买了一瓶100ml的农药。随后,李某某、侬某某来到进华镇大堰村转角塘坝河流处,李某某将农药倒入河流,待鱼被毒翻后,李某某、侬某某便开始抓鱼。


  后李某某、侬某某将其捕获的鱼(含黄颡鱼、赤尾子、鲢鱼、油鱼棒等多种鱼类)装在塑料桶内拿回其住处并食用了一部分。


  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河流水样、农药空瓶中均检出高效氯氟氰菊酯。经凤冈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某、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水域属于长江流域重点禁捕天然水域。


  【裁判结果】凤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侬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禁捕天然水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结合李某某、侬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各自承担2.5万元生态修复金等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决李某某、侬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护乌江流域鱼类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刑事典型案例。案涉水域属于长江流域乌江支流,系长江流域重点禁捕天然水域。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


  本案中,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毒鱼方式捕捞水产品,使乌江流域渔业资源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也对当地群众饮水安全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部分通过判处实刑方式彰显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环境司法理念,对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民事部分通过调解方式明确由被告交纳生态修复金,对弥补受损渔业资源,促进社会公众树立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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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二: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与桐梓县某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等人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2000年以来,桐梓县某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分公司、电信分公司陆续在该县松坎镇三元社区架设通信电缆线,由于线缆数量较多,且长期未对线缆进行维护和清理,造成沿线约6公里范围内的部分钢绳和通信电缆散落在道路、排水沟、果林、田地等处,部分线缆与群众的房屋相隔距离很近,严重影响和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期间还发生过电线掉落砸伤人员和多起线缆触碰起火事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磋商,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与前述四公司、桐梓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以及桐梓县松坎镇人民政府签订《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协议》,并制定《桐梓县松坎三元坝通信光缆隐患拆除治理工作方案》,约定:上述四公司在桐梓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指导下制定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限期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需验收达标。


  【裁判结果】仁怀市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对协议载明四家通信公司电缆疏于维护和清理、形成安全隐患、影响当地村民生产生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予以确认。四家通信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四家通信公司达成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协议》及《通信光缆隐患拆除治理工作方案》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本案是环境司法保障城乡公共安全,服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助力建设和美宜居乡村的预防性公益诉讼司法确认典型案例。本案中,四家通信公司疏于管理维护共同架设的通讯光缆,任由光缆散落在道路、沟渠、林田、房屋等处,对当地群众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以及行人通行造成了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仁怀市人民法院立案后,积极指导各方对磋商达成的整改协议进行修改完善,经审查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后,快审快结,在裁定赋予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的同时,通过案件执行回访有力督促各方落实协议事项,现已基本完成光缆梳理整治工作,当地人居环境焕然一新。


  本案还是“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组织磋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当地政府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案涉企业具体实施,形成多元解纷强大合力,为下一步在遵义地区乃至全省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案例三: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诉穆某某、杨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杨某某持柴刀将赤水市官渡镇渔湾村某山林里的一株红豆杉砍伐,制材成3件原木堆放于家中,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2016年6月21日,杨某某、穆某某、伙同杨某甲(已判刑)在赤水市官渡镇渔湾村某集体山林中擅自采伐楠木一株,并制材成原木搬运至该村某地公路边堆放,后由案外人穆某甲雇车装运走。经鉴定,两起案件中被采伐的林木分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


  【裁判结果】赤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应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同时,杨某某、穆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杨某某“认罪认罚”,穆某某“拒不认罪”的情况,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杨某某、穆某某进行裁判,依法判决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杨某某按照林业部门出具的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在赤水市官渡镇渔湾村高峰组集体山林栽种红豆杉10株、楠木树10株;穆某某栽种楠木树10株。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红豆杉、闽楠作为国家保护植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防止水土流失、调节区域气候,为良种选育提供丰富的基因资源,具有重要的医药、生态、经济价值。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司法保护力度,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大意义。


  两名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认罪态度截然不同,根据两人到案后不同的认罪认罚态度进行裁判,体现了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民事部分,判令二被告载种所砍伐的树种,进行补植复绿,以弥补受损森林资源,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保意识。


  案例四:余庆县人民检察院诉程某某、唐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0年年底以来,程某某在自己做药材生意的门面、敖溪、构皮滩等乡场上收购野生动物,并将收购的野生动物存放在郭某某家冰柜内,之后将收购的野生动物销售给唐某某等人。


  在冰柜内查获程某某存放的79只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只(白颈长尾雉),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青鼬),国家三有保护动物77只,总价值共计23150元。


  2020年至今,程某某将其收购的果子狸、野生蛇销售给唐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76708元。其中,唐某某从程某某、杜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蛇类的收购金额分别为68564元、43351元,总金额为111915元。


  【裁判结果】余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程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


  结合程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判决程某某两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护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刑事诉讼典型案例。贵州地处长江和珠江流域的交界地带,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上喀斯特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复杂多变的喀斯特地形地貌和亚热带季风气候,为濒危及特有物种的保存和繁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众多野生动植物栖息于此。


  白颈长尾雉、青鼬分别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生蛇类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程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并贩卖的时间长度,以及被查处时动物死体数量等情况出发,综合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却仍然实施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对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实行全链条打击,彰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案例五:黄某诉习水某酒厂、陈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习水某酒厂于2011年9月6日登记设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黄某。2018年2月26日,黄某与陈某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黄某委托陈某某代持习水某酒厂100%股权。2018年12月13日,黄某与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某将其持有的习水某酒厂100%的股权转让给黄某。


  2018年12月21日,黄某与陈某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在习水某酒厂100%的股权转让给陈某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现黄某以其为习水某酒厂100%股权人为由请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并由习水某酒厂、陈某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与陈某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陈某某系名义股东,黄某系实际出资人,遂判决确认习水某酒厂100%股权份额归黄某所有,并由习水某酒厂、陈某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酱香白酒产业的民事私益诉讼典型案例。酱香白酒产业是我省重要的绿色食品工业,为加强白酒企业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白酒产业资源禀赋,习水法院习酒环境保护法庭调整全县涉白酒产业案件由习酒环境保护法庭集中管辖,为白酒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保驾护航。习酒环境保护法庭审理本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精准发力,高效解纷。习酒环境保护法庭开启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裁判优先绿色通道,仅用3天审结本案,跑出司法服务加速度,实现酒企纠纷“速治”。


  依法裁判,助力转型。严格把握裁判标准,认定由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使企业回归正常经营轨道,为公司转型升级扫清障碍。判决后,习水某酒厂顺利对外融资7500余万元,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为白酒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注入“司法张力”。


  案例六:贵州省某茶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贵州省某茶业公司是贵州省龙头茶企、贵州茶“三绿一红”品牌十大领军企业,拥有无公害绿色生态茶园1500亩,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据评估,截止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某茶业公司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约2770.37万元,经初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527.3431万元。


  因其资不抵债,经营活动处于不正常状态。2022年11月,贵州省某茶业公司以其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原因,向湄潭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裁判结果】湄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省某茶业公司符合破产申请条件,遂裁定受理贵州省某茶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破产清算过程中,湄潭县人民法院积极尝试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植入预重整机制。协助引资并股、畅通销售渠道回笼资金、盘活固定资产等系列举措,后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最后裁定批准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终止贵州省某茶业公司重整程序,现贵州省某茶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植入预重整机制实现茶企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成功案例,也是助力绿色工业企业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法护黔茶,绿色致远。湄潭县人民法院茶产业环境保护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找准切入点,主动引入预重整机制,及时受理破产预重整案并指定了临时管理人。


  与临时管理人、股东、债权人共同对茶企进行全面重估,通过引入一家上市公司投资入股,促成标的额近5000余万元的外贸两单,联系出租厂房盘活固定资产等系列举措,让案涉企业资金回笼,渐发生机,重新提振了经营者、债权人及新老客户的信心。


  该案仅用1月左右高效结案,破产重整成功让茶企重获新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茶产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茶企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重要作用。


张斌
编辑 常玥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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