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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劳务代偿”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来源: 法制生活报 2022年10月27日

  日前,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杨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天柱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获当庭判决,该院提出的赔礼道歉、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以及首次提出的以“巡山护林”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2021年2月至5月,杨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贵州、湖南等地非法收购画眉鸟并通过网络联系买家进行交易,后通过某快递公司将画眉鸟邮寄给买家的方式共出售画眉鸟33只,造成已邮寄给买家的31只画眉鸟无法追回或者出现死亡,给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经委托评估,所需生态修复费用15万余元。为最大限度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赢,彰显检察温度,该院综合杨某某的实际履行能力、经济状况、认罪悔罪等情况,在其本人自愿、主动申请的情况下探索开展“巡山护林”等劳务代偿方式修复受损生态,委托当地林业部门编制劳务代偿方案,明确劳务代偿方式、巡山护林范围、代偿期限、主要职责、监督管理、检查评价等内容,后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以及按照方案进行劳务代偿的诉讼请求。日前,天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判令杨某某在公共场所张贴道歉信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万元,剩余10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费用以“巡山护林”的方式进行劳务代偿。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尝试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使被告通过提供劳务的方式替代承担高额的生态修复费用,从而达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修复补偿的目的,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身“守护者”,最大限度发挥公益诉讼的惩戒与教育功能,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彰显了检察温度与情怀。


刘慧
编辑 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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