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列为“七个聚焦”之一,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必须践行的重要理念。它不仅在理念层面展现了独特的政治优势,更凸显了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实践智慧。在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完善,需要将这一理念贯穿始终,在各个环节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立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推动地方司法的透明化和高效化,促进地方行政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最终赋能地方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在于让人民广泛参与到立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法律制定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扩大公众参与范围,确保不同群体的声音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使得地方立法更加符合公众实际需求。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听证会和座谈会等方式,让公众直接参与到法律的起草和审议中。这种参与不仅增强了立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也有效避免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民众可能出现的抵触情绪和矛盾。
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地方司法的透明化和高效化。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在立法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也在司法领域推动透明化和高效化发展。民主和法治相辅相成,民主的核心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法治则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的工具。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多样化的监督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权力公正行使。通过人大代表的司法监督、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人民群众能够对司法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从而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此外,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司法信息公开程度大大提高,人民群众可以方便地获取相关司法信息,进一步促进司法程序的透明化和高效化。
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地方行政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推动地方行政法治化和规范化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人民的广泛参与,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回应公众的关切与需求,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中,地方政府通过多渠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这些意见纳入决策考量,确保行政决策既符合法律规范,也符合公众意愿。这种民主参与不仅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也为地方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地方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地方法治建设的深化和推广,进一步驱动地方立法、司法、行政高效能、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保证法律和政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更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为地方法治建设提供路径指引。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深化拓展,必将引领中国法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