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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捕鱼被判刑 赔偿八十余万元

来源: 法制生活网 2023年01月07日

  2023年1月5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杨某甲、杨某乙等3人结伙趁夜投毒,行灭绝性捕捞,污染自然保护区水生态资源近六千余米,给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最终在人身自由和经济方面双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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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2022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登、杨某乙,趁夜带上事先购买的甲氰菊脂农药两箱共100瓶,至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邓家岩”河段“湾塘”,将所携农药全部倒入河内,致麻阳河6.068公里“邓家岩”河段遭受严重污染。河内大量野生齐口裂腹鱼、云南光唇鱼、泉水鱼、粗唇鮠等中毒死亡,三被告人捞取不同种类鱼9公斤,周边群众先后在河内捡获死体鱼18.08公斤,侦查人员打捞部分死体鱼15.19公斤。案发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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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德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专业评估,结合专家意见,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专家咨询评估费等37.60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并责令三被告按生态修复方案分两次在保护区内河道内投放价值33.6万元的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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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毒鱼对渔业资源、水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极大的威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三被告使用较大数量的农药,灭绝性捕捞,不仅直接灭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麻阳河内的大小鱼类,同时还影响了麻阳河其他水生生物、昆虫和各种微生物的生存,给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底泥上的有毒物质和未能捞取的水生生物尸体腐烂后,都持续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水域内的水生生物很难在短期内恢复,被毒死的鱼若被人食用,残留的毒药还有可能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可以说,其行为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还造成包括鱼卵、仔稚鱼损失、繁殖终止、栖息地破坏等生态功能方面的水生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丧失。三被告人为满足口腹之欲,采用灭绝性捕捞,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害己损生态,令人深恶痛绝,三人均受到法律的严惩。

杨阿凤
编辑 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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